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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月1日起 报关单填制新增这两项,必填! | |||||||
2018-01-02 17:55 来源:外贸经理人 进出口 | |||||||
原标题:2018年1月1日起 报关单填制新增这两项,必填! | |||||||
2018年1月1日起海关将执行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,重要的是新增了两个必填项目,分别是:“品牌类型”(进出口必填项)和“出口享惠情况”(出口必填项).本文将介绍填报方式和注意事项. | |||||||
海关总署在2017年12月27日发布了第69号公告,对《报关单填制规范》再次进行修订.本次修订仅涉及报关单第三十五项的“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”栏,在其项下增加了 “品牌类型” 和 “出口享惠情况” 两个必填项目.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品牌统计制度的要求,加强对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而设定的项目,将会影响我们的进出口报关通关工作.请大家重视! | |||||||
调整项目为第三十五项的“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”,具体新增内容: | |||||||
增加(九)“品牌类型” (进出口必填项) | |||||||
选填范围:“无品牌”、“境内自主品牌”、“境内收购品牌”、“境外品牌(贴牌生产)”、“境外品牌(其他)”五个项目。 | |||||||
“无品牌”,是指进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标志或牌名的情形。 | |||||||
“境内自主品牌”,是指由境内企业自主开发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。 | |||||||
“境内收购品牌”,是指境内企业收购的原境外品牌。 | |||||||
“境外品牌(贴牌生产)”,是指境内企业代工贴牌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品牌。 | |||||||
“境外品牌(其他)”,是指除代工贴牌生产以外使用的境外品牌。 | |||||||
增加(十)“出口享惠情况” (出口必填项) | |||||||
选填范围: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、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、“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三个项目. | |||||||
以下为一些常见问题 | |||||||
问:“出口享惠情况”这个栏目应当如何确认? | |||||||
答:该项目需要由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联系境外买方,由境外买方确认产品进口时是否将会适用优惠关税待遇,然后据此进行填报。请放心,作为买方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已充分了解关税的适用情况,这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负担。 | |||||||
问:报关员应当如何确认“品牌类型”? | |||||||
答:有些报关员可能来企业没几年,对于企业品牌的发展历史了解不够,这时要及时联系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资深领导确认品牌类型才可以。 | |||||||
问:本次报关单调整是否影响到申报要素“品牌”的填报? | |||||||
答:申报要素中的“品牌”属于海关价格要素之一,主要是为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和海关估价之用,而本次填报的项目“品牌类型”则是另外一个项目,与申报要素的“品牌”无关,不要填错了哦。 | |||||||
以下为更多攻略 | |||||||
一、“出口享惠情况”填报项释义 | |||||||
报关单在填报“商品名称、规格型号”项目时,“出口享惠情况”作为第二个申报要素项弹出填报窗口.填报窗口显示以下选项: | |||||||
“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 | |||||||
“1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 | |||||||
“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 | |||||||
“3 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” | |||||||
(一)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根据实际情况,选择“0”、“1”、“2”三个选项填报,各选项具体含义为: | |||||||
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,是指出口货物没有计划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; | |||||||
“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,是指出口货物计划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; | |||||||
“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,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申报时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(地区),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(地区)为最终目的国(地区)进行申报. | |||||||
特别注意:出口货物代理人不确定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计划享受优惠关税情况的,不属于填报选项“2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享受优惠关税”的适用范围. | |||||||
(二)进口报关单无需填报“出口享惠情况”栏目,系统自动为该项赋值为“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”. | |||||||
二、申报注意事项 | |||||||
(一)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(地区)情况如下: | |||||||
已确认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国家(地区) | |||||||
优惠贸易协定名称 | 代码 | 国家(地区)范围 | |||||
亚太贸易协定 | 1 | 韩国,印度,孟加拉,斯里兰卡,老挝 | |||||
中国-东盟自贸协定 | 2 | 文莱,柬埔寨,印度尼西亚,老挝,马来西亚,缅甸,菲律宾,新加坡,泰国,越南 | |||||
中国-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| 7 | 巴基斯坦 | |||||
中国-智利自贸协定 | 8 | 智利 | |||||
中国-新西兰自贸协定 | 10 | 新西兰 | |||||
中国-新加波自贸协定 | 11 | 新加波 | |||||
中国-秘鲁自贸协定 | 12 | 秘鲁 | |||||
海峡两岸经济框架合作协定 | 14 | 台湾地区 | |||||
中国-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| 15 | 哥斯达黎加 | |||||
中国-冰岛自贸协定 | 16 | 冰岛 | |||||
中国-瑞士自贸协定 | 17 | 瑞士 | |||||
中国-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| 18 | 澳大利亚 | |||||
中国-韩国自贸协定 | 19 | 韩国 | |||||
中国-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| 20 | 格鲁吉亚 | |||||
当出口报关单申报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为上述国家(地区)时,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计划享惠情况,如实填报“出口享惠情况”栏目;当出口报关单申报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”非上述国家(地区)时,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选择“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不享受优惠关税”进行填报 | |||||||
(二)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时应根据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(地区)计划享惠情况,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有关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. | |||||||